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0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09號聲 請 人 梁紹賢即藍斯創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0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(因同月6 日為申報權利末日,與同月7日同為假日)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130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權仕國際室│國泰世華│107年2月15日│141,500元 │PC0260296 │ │ │內裝修股份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洪韡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