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1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12號
- 聲請人
- 天然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勝茂
- 代理人
- 蕭昭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72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天然纖維企│合作金庫│107年5月25日│3,657,600元 │SW5999725 │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葉勝│三興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