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5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51號
- 聲請人
-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海尼
- 代理人
- 涂慶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(107年度除字第1351號)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東南旅行社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│民國107年4月10日│新臺幣12,600元 │AM0251643 ││限公司 黃正一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