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
- 聲請人
-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俊仁
- 代理人
- 謝燕真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7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商│107 年1 月17日│70,000元 │AZ5732762 │ │ │業銀行大坪│業銀行大坪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分行 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羅素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