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聲 請 人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代 理 人 謝燕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7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合作金庫商│合作金庫商│107 年1 月17日│70,000元 │AZ5732762 │ │ │業銀行大坪│業銀行大坪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分行 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羅素華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