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代 理 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,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,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,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、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七十五元、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九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