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昇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冠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3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當付款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 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萬洲化學股份│第一商業銀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1 │有限公司 │行民生分行│106年7月20日│106年9月11日│ 57,725元 │AC8946628 │ │ │林佑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