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8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85號
- 聲請人
- 瑞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宗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38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笙揚創意│華南商業│107年7月5日 │429,713元 │ND9382044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雙園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