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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蔡世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

聲請人
李家輝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大證券投│元大多多證券│05-D4-01-017787-0 │1 │20,000.0││ │資信託股份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洪彰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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