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
- 聲請人
- 李家輝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0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大證券投│元大多多證券│05-D4-01-017787-0 │1 │20,000.0││ │資信託股份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