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 請 人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代 理 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立通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民國107年5月30日│新臺幣100萬元 │RC9164416 │ │鄒澍中 │民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