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- 聲請人
- 翌超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秀珍
- 代理人
- 吳連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8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欣鑫物業股份│ 板信商業銀行 │106年9月30日│ 56,362元 │SD012276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 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銘宏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