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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

法官鍾淑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
聲請人
翌超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羅秀珍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

8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

書記官 石勝尹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票人      │付  款  人  │發  票  日 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(新臺幣)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欣鑫物業股份│板信商業銀行│106年9月30日│ 54,362元 │ SD0122760│
│    │有限公司    │新店分行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│    │陳銘宏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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