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
- 聲請人
- 翌超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羅秀珍
- 代理人
- 吳連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,應增列「代理人吳連生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裁定之當事人欄,有漏載聲請人之代理人吳連生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