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
- 聲請人
- 龍城馨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慧靜
- 代理人
- 荊敏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七年度司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143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龍城馨業│玉山商業│107年6月30日│935,057元 │DA3362739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和平│ │ │ ││ │ 蔡慧靜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