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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

法官李家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
聲 請 人
藝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坤木
訴訟代理人
劉天香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勁芯電池股│第一商業│ │ │ ││001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新生│ 107年7月8日│ 106,250元│ KA4918389││ │巨彥霆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
書記官 劉冠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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