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
- 聲 請 人
- 藝榮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坤木
- 訴訟代理人
- 劉天香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勁芯電池股│第一商業│ │ │ ││001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新生│ 107年7月8日│ 106,250元│ KA4918389││ │巨彥霆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