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4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7號
- 聲請人
- 喬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呂浩榮
- 代理人
- 甘念涵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44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喬暘電子股│華南商業│107年3月19日│700,000元 │JD7040515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新生│ │ │ ││ │ 呂浩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