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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

法官劉娟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502號

聲請人
昶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胡政隆
訴訟代理人
許詩潔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。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屆滿(107 年11月10日、同年11月11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11月12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90540 │臺灣銀行│81年7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AB0609514 ││ │八七八四│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曹子卿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

書記官 周慈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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