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2號
- 聲請人
- 昶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胡政隆
- 訴訟代理人
- 許詩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。所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屆滿(107 年11月10日、同年11月11日均為假日,故以次日即同年11月12日為末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90540 │臺灣銀行│81年7月10日 │10,000元 │AB0609514 ││ │八七八四│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曹子卿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