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3號
- 聲請人
- 成煜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戴振豪
- 代理人
- 陳慧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150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昇系統家│彰化商業│107年7月12日│18,438元 │MN1724897 ││ │具有限公司│銀行信義│ │ │ ││ │ 宋友宏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