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
- 聲請人
- 吉布達偉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Vojislav Jevtic
- 代理人
- 李如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曜捷運通有限公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8日 │13,640元 │BO8571486 ││ │ │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