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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

法官賴秋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

聲請人
吉布達偉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Vojislav Jevtic
代理人
李如萍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曜捷運通有限公司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8日 │13,640元 │BO8571486 ││ │ │城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
書記官 黃國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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