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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

法官洪純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

聲請人
雲泰廚房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蕭美
代理人
林南飛 新同上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雲泰廚房有限公司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│106年10月5日 │345,000元 │CC6236475 │ ││ │蕭美 │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
書記官 范國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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