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9號
- 聲請人
- 鴻日科技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涂豈銘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
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屆滿
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
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
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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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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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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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嘉碩科│兆豐國際│107年6月5日 │86,597元 │DM0006540 │
│ │技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黃鈺│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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