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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0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

法官薛嘉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607號

聲請人
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翁明正
代理人
陳瑜琪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0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海邦旅行│永豐商業│107年7月24日│9,000元 │AK2732538 ││ │社有限公│銀行長安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
書記官 劉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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