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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楊承翰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

聲請人
寶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秀貞
代理人
葉袁錦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國泰人壽│國泰世華│107年3月22日│ 5,371元 │ 888404 ││ │保險股份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書記官 蕭欣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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