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聲 請 人 施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美加美裝潢行│彰化商業銀│107年7月30日│115,500元 │MN1865209 │ │ │李其興 │行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