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
- 聲請人
- 施美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2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美加美裝潢行│彰化商業銀│107年7月30日│115,500元 │MN1865209 ││ │李其興 │行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