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2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9號聲 請 人 陳帝辰(即陳炳良之繼承人) 法定代理人 伍盈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惠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2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 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2-2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3-4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4-6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4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5-8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5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6-0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6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D-0011897-1 │1 │1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7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7-NX-0014636-1 │1 │ 107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