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
- 聲請人
- 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蕙玲
- 代理人
- 魏淑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瑞康國際企│第一商業│107年6月30日│23,400元 │HA0280352 │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銀行大直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蔡蕙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玲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