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羅立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

聲請人
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蕙玲
代理人
魏淑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瑞康國際企│第一商業│107年6月30日│23,400元 │HA0280352 │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銀行大直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蔡蕙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玲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
書記官 林奕瑋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