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
- 法官羅立德
- 法定代理人蔡蕙玲
- 當事人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魏淑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聲 請 人 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蕙玲 代 理 人 魏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1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7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瑞康國際企│第一商業│107年6月30日│23,400元 │HA0280352 │ 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銀行大直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蔡蕙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玲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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