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
- 聲請人
- 都會報系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周忠義
- 代理人
- 陳幸郁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登報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,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9月29日及其次日均為休息日,故順延至107年10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勤力國際股│華南商業│107年4月10日│36,103元 │JD886078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新店│ │ │ ││ │岑德強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