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
- 聲請人
- 雄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龔崇德
- 代理人
- 郭威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0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7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嘉陞國際│上海商業│106年8月25日│124,422元 │BA4833034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儲蓄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