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3號聲 請 人 中華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郭瀞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193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鑫豐證券股│第一商業│106年8月31日│38,000元 │JA3149452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張碧芳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