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君 代 理 人 劉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、107 年1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名留女子美│臺灣中小│30,585元 │106年9月30日│AE1035828 │4個月 │ │ │容院 鄭茂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發 │吉林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李陳清華 │合作金庫│42,220元 │106年9月15日│IH7211461 │3個月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