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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

法官宣玉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

聲請人
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慧君
訴訟代理人
劉惠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19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蔡蕙婷│台新國際│106年8月30日│13,270元 │CB6187730 │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厚普有│台新國際│106年9月30日│8,750元 │SS6259571 ││ 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源源有│台新國際│106年9月30日│3,100元 │SS6259697 ││ │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
書記官 林怡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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