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
- 聲請人
- 裕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錦實
- 代理人
- 裴雨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舒潔股│兆豐國際│107年1月5日 │59,079元 │AQ2475909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