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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

法官方祥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

聲請人
裕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錦實
代理人
裴雨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舒潔股│兆豐國際│107年1月5日 │59,079元 │AQ2475909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民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
書記官 黃文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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