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號聲 請 人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 代 理 人 王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2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長汎旅行│第一商業│106年5月30日 │43,684元 │EF0024258 │ │ │社股份有│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吳景明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