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
- 聲請人
- 辰軒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賴志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和璟建設│華南商業│106年10月15日 │40,000元 │LD2663921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信維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