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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

法官熊志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239號

聲請人
遇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尹文博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9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3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遇見有限公│聯邦商業│106年10月18日 │500,000元 │UA4950028 ││ │司 尹文博│銀行公館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
書記官 沈世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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