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
- 聲請人
-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周重信
- 代理人
- 吳唯甄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2 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25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益昌建│華泰商業│106年9月18日│193,830元 │AB8330263 ││ │材行 │銀行松山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