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
- 聲請人
- 朱薏樺
-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- 何懷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7 年2 月15日,因為連續假日而順延於107 年2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39386-6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39387-8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39388-0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