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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

法官陳筠諼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304號

聲請人
綠灣花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蒲郁馨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宏邑開發│台北富邦│106年10月25日 │13,650元 │TH0205684 ││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

書記官 施盈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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