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
- 法官陳筠諼
- 當事人綠灣花藝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4號聲 請 人 綠灣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郁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盈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宏邑開發│台北富邦│106年10月25日 │13,650元 │TH0205684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敦化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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