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
- 聲請人
- 黃明明
- 訴訟代理人
- 楊明秀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4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3777-2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