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1號
- 聲請人
- 廖 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6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96NX0008377-5 │1 │97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