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瑞凌庚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國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2日│15,000元 │BP4078834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5日│100,000元 │BP4078835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