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
- 聲請人
- 瑞凌庚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惠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2日│15,000元 │BP4078834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瑞凌庚生物醫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6年8月25日│100,000元 │BP4078835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