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
- 聲請人
- 新傳媒股份有限公司
- 代表人
- 錢亞蓀
- 代理人
- 謝瑩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寳龍企業│臺灣土地│106年1月24日│80,608元 │DY1006581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│銀行長春│ │ │ ││ │司 張大銓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