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2號
- 聲請人
- 劉世華
- 代理人
- 吳麗莉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5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X0000087-0 │1 │1395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