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2號聲 請 人 劉世華 代 理 人 吳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5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4NX0000087-0 │1 │1395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