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4號
- 聲請人
- 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方香文
- 訴訟代理人
- 詹寶鑾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1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酩洋國際酒│臺灣新光│106年9月10日│96,000元 │LC0687389 │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松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方香文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