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
- 聲請人
- 吳珮君(即吳深池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2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-00000113-1 │1 │653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5-FX-0740127-3│1 │46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68-PX-0802916-0│1 │575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