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- 聲請人
- 溫詠筌
- 代理人
- 陳水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票面股數│張數│股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C-000143至│100股 │ 11 │1100││ │ │76-NC-000153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C-000218至│100股 │ 4 │ 400││ │ │80-NC-000221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