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溫詠筌 代 理 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票面股數│張數│股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C-000143至│100股 │ 11 │1100│ │ │ │76-NC-000153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C-000218至│100股 │ 4 │ 400│ │ │ │80-NC-000221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