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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

法官杜慧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
聲請人
溫詠筌
代理人
陳水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票面股數│張數│股數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C-000143至│100股 │ 11 │1100││ │ │76-NC-000153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C-000218至│100股 │ 4 │ 400││ │ │80-NC-000221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
書記官 陳惠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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