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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7 年 03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杜慧玲

  • 當事人
    溫詠筌陳水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溫詠筌 代 理 人 陳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43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票面股數│張數│股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76-NC-000143至│100股 │ 11 │1100│ │ │ │76-NC-000153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│80-NC-000218至│100股 │ 4 │ 400│ │ │ │80-NC-000221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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