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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

法官洪文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

聲請人
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芳吟
代理人
翁綾霙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0九三二四六六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0九三二四六六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
書記官 顏子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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