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代 理 人 翁綾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0九三二四六六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合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莊為舜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0九三二四六六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