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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

法官劉台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448號

聲請人
美商沃特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佳憲
訴訟代理人
謝沛樵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八○二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44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第一銀行│第一銀行│106年12月6日│30,000元 │EH3141088 ││ │華山分行│華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
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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