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5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3號
- 聲請人
- 人文禮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靜如
- 代理人
- 顏素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│第一商業│106年11月6日│199,000元 │EH3220601 ││ │行仁和分行│銀行仁和│ │ │ ││ │ 黃文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