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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

法官林幸怡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51號

聲請人
揚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賴彥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福二企業行│安泰商業銀│106年4月10日│18,113元 │AA1897962 ││ │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
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
書記官 鄧竹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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