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
- 聲請人
- 揚仟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賴彥君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福二企業行│安泰商業銀│106年4月10日│18,113元 │AA1897962 ││ │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