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8號
- 聲請人
- 鍾春龍即鑫豐企業社
- 代理人
- 楊美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(因末日107 年4 月5 日為連續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倉營造股份│第一商業│106年11月30日 │35,543元 │JA3544118 ││ │有限公司 張│銀行光復│ │ │ ││ │欣夷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