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8號聲 請 人 鍾春龍即鑫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楊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(因末日107 年4 月5 日為連續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徐嘉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5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安倉營造股份│第一商業│106年11月30日 │35,543元 │JA3544118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張│銀行光復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欣夷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